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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2〕“政协”,即国民党、共产党、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,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至三十一日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。这个会议通过了五项议案。(一)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。这个协议确定“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,以充实国民政府委员会”。增加国民政府委员的名额;“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政府主席就中国国民党内外人士选任之”,“国民政府主席提请选任各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,由各党派自行提名,但主席不同意时,由各该党派另提人选”;“国民政府主席提请选任无党派人士为国府委员时,如所提人选有为各被选人三分之一所反对者,则主席须重新考虑,另行选任之”。“国府委员名额之半由国民党人员充任,其余半数由其他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充任”。国民政府委员会抽象地规定为“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”,其权力为讨论和决定立法原则、施政方针、军政大计、财政计划和预算以及国民政府主席交议的事项等;同时,国民政府主席却有很大的权力,有指定权、议案的相对否决权和紧急处置权。又规定国民政府“行政院现有部会及拟设之不管部会政务委员总额中,将以七席或八席,约请国民党以外人士充任”。(二)和平建国纲领。这个纲领包括《总则》、《人民权利》、《政治》、《军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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